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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修改《食品标识管理条例》。
1、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志的标志,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志应当明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储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饮料酒、醋、食用盐、固态糖可以免除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标明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和辅助食品,其标志也应标明主要营养物质和含量。
第六条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明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代码。
七、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本决定,《食品标识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标识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
年、月、日。
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
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修改《食品标识管理条例》。
1、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志的标志,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志应当明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储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饮料酒、醋、食用盐、固态糖可以免除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标明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和辅助食品,其标志也应标明主要营养物质和含量。
第六条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明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代码。
七、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本决定,《食品标识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标识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
年、月、日。
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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